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5、216號上訴人 錢慧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俊雄劉宜蓁 間因102年度婚字第15、216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之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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