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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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71號聲請人 蔡瑞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蔡朝欽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蔡朝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鄰○○路○段○○○○巷○號五樓之二)於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蔡朝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瑞武之胞兄蔡朝欽患有癲癇症,於民國70年6月10日離家後行蹤不明,且音訊全無,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依法聲請鈞院准予裁定對失蹤人蔡朝欽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蔡朝欽於70年6月10日離家後行蹤不明,
且音訊全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謄本1件供參,且據證人即聲請人之配偶○○○到庭證述綦詳(見本院104年10月12日及105年5月2日訊問筆錄),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蔡朝欽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及最近5年之財產所得報稅資料,查知蔡朝欽未有任何勞健保投保資料,於99年至103年間亦無任何財產及所得報稅資料,此有本院網路資料查詢結果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1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5份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於104年10月16日將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而本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蔡朝欽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㈡查蔡朝欽於70年6月10日失蹤,計至77年6月10日屆滿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