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劉 王玉枝 訴訟代理人 劉德成 原告 張氏 清賢
劉 怡君 劉冰 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振遠 原告 劉德川
劉 永富 被告劉 蔡貴枝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75,74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編│土地標示│公告現值│面積(平│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號││(新臺幣)│方公尺)│││├─┼────────┼─────┼────┼─────────┼──────┤│1│臺南市柳營區 柳南 │18,100元│165.13│ 劉王玉枝 7分之1、張│1,707,916元│││段916地號土地│││氏清賢63分之1、劉│││││││怡君63分之1、劉冰│││││││雁63分之1、 劉永富 │││││││21分之5、劉德川21│││││││分之3││├─┼────────┼─────┼────┼─────────┼──────┤│2│臺南市柳營區柳南│18,100元│268.39│劉王玉枝4分之1、劉│3,643,394元│││段917之1地號土地│││永富4分之1、劉德川│││││││12分之3││├─┼────────┼─────┼────┼─────────┼──────┤│3│臺南市柳營區柳南│18,100元│84.09│劉王玉枝8分之1、張│824,432元│││段918地號土地│││氏清賢54分之1、劉│││││││怡君54分之1、劉冰│││││││雁54分之1、劉永富│││││││72分之17、劉德川24│││││││分之3││├─┴────────┴─────┴────┴─────────┼──────┤│訴訟標的價額合計│6,175,7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