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抗告人 黃榆蓁 即 黃鏽儀 即 黃美玲 即債務人代理人 呂姿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第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抗告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