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4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政鍇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靜如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