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41號上訴人 蘇三郎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上訴人 郭春龍 被上訴人 吉春 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吉夫 訴訟代理人 蔡肇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