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崇烈張盧勉 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近3個月內之抵押物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勿以影本代替)。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崇烈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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