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沅本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本票金額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元整」與所附本票原本、附表之票面金額總計不符,如有誤算請具狀更正。
二、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為「甲○○」,惟聲請狀係以沅本營造有限公司為相對人,非甲○○,甲○○係列該公司法定代理人。附表列甲○○為發票人,與聲請狀內容不一,如附表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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