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2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尚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影本乙紙可資為證,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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