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少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6年2月13日判決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規避執行,足認保護管束已難收效果,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酌相關卷證後,認受刑人自97年3月19日起確已多次不服從本院觀護人之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歸避執行,足認情節重大,聲請人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