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18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第三人 曾鋒銘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以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5,9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12月27日起至121年12月26日止共3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1年12月30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曾鋒銘於91年12月26日邀同相對人及第三人 黃淑芬 擔任保證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4,920,000元,其中⑴4,28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1年12月3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共計15年,以每月為一期,共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利息第1期至第12期依固定年利率加百分之
4.49,第13期至180期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
2.75,另⑵64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1年12月3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共計5年,以每月為一期,共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利息第1期至第12期固定年利率百分之6,第13期至60期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3.8。且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曾鋒銘自95年12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計尚欠借款本金3,378,838元、139,61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參諸上開約定,相對人所借款項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3月23日新院雲民誠96拍159字第06132及07191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曾鋒銘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曾鋒銘,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15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寶山鄉│明湖││1476│建││1│86.36│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地│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下│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6│新竹縣寶山鄉│新竹縣寶│住家用、│1│8│8│1││││││││2│平台、水│3│平│全部│││1│4│寶新路147巷│山鄉明湖│鋼筋混凝│0│2│2│9││││││││8│箱│.│方│││││9│89號│段1476地│土造、3│0│.│.│.││││││││4││0│公│││││││號│層│.│1│1│0││││││││││4│尺│││││││││7│2│2│4││││││││││、││││││││││2│││││││││││││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