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壹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