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85號抗告人即聲報人甲○即群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抗告人聲請聲報清算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5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聲報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群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祥公司)董事,群祥公司解散後因章程未有規定或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又因董事有數人,再推定抗告人代表公司之清算人,並依法向院聲報。惟原裁定不察,誤以為未經股東會選任而駁回抗告人之聲報,實為不當,應予撤銷,並准抗告人之聲報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為群祥公司之清算人,並因董事有數人,再推定抗告人代表公司之清算人一事,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臨時董事會決議為憑,其向本院聲報為代表公司之清算人,自於法有據。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報,自有不當。依前說明,本件抗告有理由,自應撤銷原裁定,並就抗告人之聲報准予備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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