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7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7294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即 許芸誠 之法定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惟本院經向家事法庭調取95年度繼字第1546號卷宗,債務人等業已於95年8月
3日聲請拋棄繼承,並於同年月8日准予備查,是以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