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山田順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耕科 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關東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95年度易字第13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關東機械有限公司並未因本案事實遭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甲○○、乙○○所涉違反著作權法、妨害秘害、收受贓物等罪嫌,已於民國97年6月19日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305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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