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袁世傑與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一號
聲請人 林國明 律師右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號),經選任為上訴人甲○○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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