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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