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小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小字第41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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