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小字第41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