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18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70,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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