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淑娟
       楊子儀
       蔡弘濱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