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755號
抗告人即原 法務部司改社團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兼法定代理 丙○○

抗告人即原 丙○○

相對人即被 法務部部長 施茂林
告     台中監獄典獄長 吳正博
      甲○○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部長施茂林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第2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