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7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詩憑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7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貳萬捌仟壹
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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