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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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200號原告 劉金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85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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