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661號

原告 董智洺

被告 邱威中

A01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A02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111年12月16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民國111年12月16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之宣判期日,惟承辦法官日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居家隔離,致無法如期製作判決書並宣示判決,而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事由;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茲變更宣判期日為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於本院民事第37法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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