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00號
原告丁○○
乙○○甲○○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誣告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薛德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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