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八六號
原告震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設台北市○○街○○○號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
李文健 律師
參加人欣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之一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 章修琁律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提出與參加人間獅子頭抽水站土建工程歷次工程款付款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