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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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明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四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吉林分行│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伍萬伍仟捌佰肆拾│0000000││││限公司甲○○│││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