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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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87號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茂生 被上訴人(兼上訴人)即原告 李泰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87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被告李茂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千萬元(按因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民國
100年01月起至民國117年12月止,按每半年即於每年一月、七月間分別給付原告50萬元;而上開給付期間為2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千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被告繳納(至被上訴人兼上訴人即原告亦提起上訴,惟因其業經本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在案,其效力及於上訴,故原告依法得暫免裁判費之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