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美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證物(債權讓與公告)所示,債務人身分證號碼與聲請狀不符,請具狀釋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美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