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租賃權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原告陳報之租賃物價額為551,3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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