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98年2月12日所為之98年度聲字第13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受刑人姓名「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裁定原文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簡羽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