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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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湖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之3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5
月21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9630610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扣案新臺幣肆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5月17日下午8時46分。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號(法皇旅館709室)。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成年男子 徐鳴鐘 姦,代價
新台幣(下同)4,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證人徐鳴鐘於警訊時之證言。
(二)中國時報96年5月17日北市廣告版。
(三)扣案4,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4,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
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