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在案,其於民國90年
3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2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01344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1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1年8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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