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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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5號、94年度毒偵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1包(實稱毛重0.352公克)經送鑑後確檢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管檢字第0950000824號
1紙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勃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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