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其於民國96年5月2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02066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6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5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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