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戊○○被告庚○○
樓乙○○辛○○丁○○己○○丙○○
樓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8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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