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49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7年度除字第24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967│├──┼─────────────┼───────┼──┼──┤│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5│└──┴─────────────┴───────┴──┴──┘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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