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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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臺南市後壁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春旗 非訟代理人 鄭美玲 相對人 林福重
余景登 律師即 林輝 之遺產管理人
林峻立 債務人 林福濃 兼 林李拋 之繼承人
林福山 即林李拋之繼承人
林福重即林李拋之繼承人
蕭林美蘭 即林李拋之繼承人
林美霞 即林李拋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林輝、林李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其等與債務人林福濃對聲請人借款,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500,000元;附表編號1至7所示土地設定②10,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74年6月17日起至104年6月17日止②82年3月1日起至112年3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因債務人林福濃向聲請人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聲請人
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87年度促字第41944號),並以該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經本院89年度執字第14528號、100年度司執字第88118號及108年度司執字第5581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後,尚有本金16,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受償。而第三人林輝於97年4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930號裁定選任相對人余景登律師為第三人林輝之遺產管理人;又第三人林李拋於106年10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林福重、林福山、蕭林美蘭、林美霞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人林李拋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而附表編號1、2、3所示之不動產亦已由相對人林福重於107年1月9日辦畢繼承登記;另債務人林福濃所有如附表編號6、7所示土地,於108年10月1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峻立,然依法抵押權均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院89鵬執明字第14528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相對人林福重則具狀陳稱「本兩筆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債務,早已清償完畢,僅設定抵押權部分未塗銷,縱使臺南市後壁區農會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執字第14528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尚有未獲清償之債權,亦應就該債權有確實擔保之連帶保證人所有部分主張。相對人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係繼承自家母林李拋,家母並非爭債權憑證上之債務人,亦無任何同意擔保之行為」等語。惟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乃在擔保抵押人對抵押權人於一定範圍內債務之清償,本不限單筆債務,其設定之金額,本不以與實際發生債權數額相同為必要。是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所提出之證明文件,自外觀即足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清償期業已屆至,要與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核無不符。聲請人既已提出完備之證明文件,且依抵押權登記內容,系爭債權亦確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則聲請人以系爭債權屆期未獲清償為由,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於法即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後壁區頭前段12136.02全部重測前:下茄苳段206-51地號所有權人:林福重002臺南市後壁區頭前段1214133.01131分之130重測前:下茄苳段206-28地號所有權人:林福重003臺南市後壁區頭前段12160.99全部重測前:下茄苳段207-16地號所有權人:林福重004臺南市後壁區頭前段1219137.66全部重測前:下茄苳段206-32、207-17、207-27地號所有權人:林輝(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律師)005臺南市後壁區頭前段12207.93全部重測前:下茄苳段206-52地號所有權人:林輝(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律師)006臺南市後壁區頭前段12219.85全部重測前:下茄苳段206-53地號所有權人:林峻立007臺南市後壁區頭前段1222137.46138分之128重測前:下茄苳段206-29地號所有權人:林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