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印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戴嘉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