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嘉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明二(即美國運通銀行信用貸款)部分,核貸款還款明細表,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30日似有繳款新臺幣(下同)15,617元,則聲請人請求自95年2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請提出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