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36號
原 告 施孝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煜達營造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819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