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79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應昇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林應然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
       林應華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林應慧   住高雄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景元 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4年度鳳簡字第7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
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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