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漢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蕭淳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13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漢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徐漢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矢口否認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惟本件有證人 劉智雄 之供述、扣案之毒品及被告與證人劉智雄間LINE對話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所述與證人劉智雄證述不一,與證人有勾串之可能,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考量其犯罪情節及人身自由等法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就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4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