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陳鄭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17│├──┼──────────┼───────┼──┼──┼──┤│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52│├──┼──────────┼───────┼──┼──┼──┤│0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股票│1│21│├──┼──────────┼───────┼──┼──┼──┤│0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股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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