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蕭曾義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國鑛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內記載:新臺幣4,264,100元,是如何計算得出?並請詳列計算式。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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