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2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木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黃木統業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資料各1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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