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84號上訴人 章蕭蜂 即 章士金 之承.
章美玲 即章士金之承. 章慶玲 即章士金之承. 章秀玲 即章士金之承. 章敬中 即章士金之承.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 律師
彭郁欣 律師被上訴人 李林玉雲
李榮宗 李榮明 李榮源 李榮坤 李秀娥 兼上列6人訴訟代理人 李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