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84號上訴人 章蕭蜂章士金 之承.
章美玲 即章士金之承. 章慶玲 即章士金之承. 章秀玲 即章士金之承. 章敬中 即章士金之承.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 律師
彭郁欣 律師被上訴人 李林玉雲
李榮宗 李榮明 李榮源 李榮坤 李秀娥 兼上列6人訴訟代理人 李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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