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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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逢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逢霖│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18804││四年十月二十││七五│││元││二日起│││├──┼───┼─────┼──────┼──────┼───────┤│002│新臺幣│吳逢霖│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160571││四年十月二十│││││元││九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逢霖│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8804││四年十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二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吳逢霖│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60571││四年十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九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逢霖分別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2日及民國(下同)104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
1.新臺幣18,804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1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下同)104年11月22日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750固定計息。
2.新臺幣160,571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4年1月29日起至民國(下同)107年1月29日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00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4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79,37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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