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債務人 王昭仁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債務人於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平均月收入為18,000元,與台南市計程車相關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為債務人投保勞工保險自96年9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之投保薪資21,000元、104年7月迄今之投保薪資24,000元(見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不符,請債務人釋明原因及月收入18,000元之依據為何?並如列計算方式(每月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每月淨收入約為若干數額),復請提出相關資料(例如加油統一發票等)證明。否則如經本院查獲最近二年之收入、支出及財產有未據實說明情況,亦未提出相關文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規定,得駁回本件聲請。
三、請說明是否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僱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僅記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臺南市○○區○○里○○街○○號建物、國泰人壽保險單2張,惟國人開立及使用金融帳戶平均為2個以上,購買保單張數為3張,另個人平日持有之貴重物品、小額存款、保險契約、基金、股票等具有價值之有價證券,縱屬小額或僅具殘值,亦屬財產,仍應據實陳報,故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財產漏未記載。且債務人稱以駕駛計程車為業,計程車如為債務人所有,即應列為債務人之財產,如否,亦請說明營業之計程車所有人為何人、債務人何得駕駛該車營業?並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及相關事證﹝如存摺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汽車車籍資料、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該部計程車照片等﹞供核。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七、請說明有以債務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及債務人與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第肆項債務人前2年必要支出關於「膳食支出」、「衣服支出」、「醫療暨雜支」項目記載其母親 王顏美華 之各項費用,復於第伍項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欄列載其母王顏美華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暫以內政部頒訂之年度最低生活標準計算」,則債務人主張每月負擔王顏美華之扶養費數額究竟為何?是否為重複主張?並提出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受扶養親屬王顏美華全部扶養義務人(即王顏美華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十、請釋明除債務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用?
十一、債務人主張母親每月所需醫療費用約1,500元,請釋明有何每月就醫及支出該金額之必要。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收據等)。
十二、債務人自陳重器障(心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每月所需醫療暨雜支費用約1,500元,請釋明有何每月就醫之必要,該筆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等)。
十三、請提出債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水電費、電話費收據、勞健保費收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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