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65號聲請人 吳錦昌 非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吳錦昌因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專用委任狀在卷足考,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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